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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神,具有这些特征的未成年人容易中“毒”招 吸 毒幻影成像、VR吸 毒体验

发布日期:2020-12-24 15:47:53
 
      随着公众禁毒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问题已愈发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本该处于天使般美好年纪的他们,却因毒品折断了翱翔的翅膀,不禁令人扼腕。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少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均具有主体上受教育程度低,动因上家庭监护缺失,亲朋负面影响突出,心态上无知性、侥幸性等共同特征。
 
      “离婚后他们都不管我”
 
      小马幼年父母离异,双亲平日忙于工作,疏于与他交流。因为家庭温暖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小马变得不爱学习,不思进取,无所事事, 16岁初中毕业后即不再求学,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并在网吧里结识了毒贩,自此走上了贩毒牟利的道路。
 
      2014年5月11日10时许,小马伙同毛某某至本市闵行区某台球会所二楼,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白色晶体卖给吸毒人员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另从小马处扣押白色晶体五包。经鉴定,上述六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3.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小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离婚后他们就不管我了,如果能像其他同学那样有个完整的家我就不会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法庭上,当法官问及为何要犯罪时,小马哽咽着说出了压抑多年的委屈。
 
      考虑到小马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成因分析调查显示,不良的家庭结构、教育方式和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有很大关联。家庭结构不稳定易产生负面影响。家庭结构不完整或家庭关系不和谐,使未成年人厌弃家庭,向外人寻求慰藉,也有人寻找刺激或自暴自弃。而且他们自控力弱,又有较强的从众性,缺少父母关爱而使他们过早脱离学校、家庭,步入社会,一旦结交不良,很难抵制教唆与诱惑。小马的案例证明,家庭庇护、养育、监管功能的丧失,会使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修改发展失去平衡,而他们的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个中深
 
      层次矛盾的反映。 为千元报酬他决定“赌一把”
 
      16周岁的小周案发前是云南省昆明市某理发店的一名小学徒,因经济收入不高,他一直靠四处借钱生活。
 
      学徒期间,他认识了熟客曹某。在一次私下聊天中,曹某了解到小周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收入也不高,还欠了许多外债,曹某便“豪爽”的许诺接济小周 6000元,但条件是小周帮他“带点货”去上海。已在社会上摸爬滚打了较长时间的小周当然明白“带点货”意味着什么,但想着只要答应下来便能获得6000元报酬,他还是抵不住诱惑,决定“赌一把”。
 
      2014年6月6日,在曹某指使下,小周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塑料纸包裹的白色蛋形物133粒吞入腹中,搭乘航班由昆明来沪。抵沪后,他立即到浦东新区一家快捷酒店开了房间,并将体内毒品陆续排泄出体外。
 
      正当小周庆幸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时,却于次日上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称重后检验,从小周处扣押的白色蛋形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377.11克,含量为73.59%。在铁证面前,小周不得不承认了自己运毒的事实。
 
      同年 12月23日,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小周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成因分析这起案件中,小周仅为几千元报酬就铤而走险干起了人体贩毒这样的事情,着实让人叹息。但其案例绝非个案,从上海一中法院近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例来看,涉毒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呈现“一低一多”特点,即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均初中以下文化;多数未成年人为离开农村外出打工或城镇赋闲的无业青少年,家庭经济不佳,自身就业困难且生活无着。他们来沪后居无定所,一般只是混迹于老乡圈中,只要成年毒贩提供食宿或给少量报酬,就愿以身试法。
 
      “亲戚”带他走入歧途
 
      18岁小朱系毒贩柳某妹夫的弟弟,两人平日里常有来往。2012年8月27日凌晨,正是在这个所谓“亲戚”的提议下,两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轮流驾车从广东出发将毒品运往上海。
 
      28日凌晨,当他们驾车开到沪杭高速公路枫泾道口的时候,被守候的民警拦截,因担心事情败露,两人拒不打开车门,妄图抗拒执法。民警随即采取强制措施将车窗敲破,并从车后排座位上查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6011.03克,系含量为74.2%的甲基苯丙胺。
 
      2013年6月13日,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小朱推翻之前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称自己并不知道所运输的东西是毒品。但据公诉机关出示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显示,小朱的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反应,证明其在被抓获前接触过毒品。
 
      最终,法院结合小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抗拒检查行为等证据没有采信其不知情的陈述。同时,考虑到小朱在本案运输毒品过程中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小朱有期徒刑十二年。而另一毒贩柳某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决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知道抓住会坐牢,但没想到后果有这么严重!”听到判决结果的小朱当庭痛哭流涕。
 
      成因分析 由于小朱这类涉毒少年文化程度低,他们认识事物、思考问题的能力有限,对毒品犯罪活动缺乏科学认识。从他们的交待中发现,他们对毒品的危害性一知半解,只知道毒品能“上瘾”,能使人“快乐”,“贩毒能赚钱”,被抓会“坐牢”等简单认识,以致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清,且存有相当大的侥幸心理。他们中不少人是在巨额利润的刺激和冒险心理的促动下,在朋友、熟人甚至亲戚的指使下涉毒品犯罪。
 
      不可靠的“依靠”
 
      17岁的小陈2008年初中毕业后自湖北来沪打工,因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恶习,后经朋友介绍购买毒品而认识了大她26岁的毒贩应某。
 
      应某见小陈年轻漂亮又单身一人便频频向其示好,此时的小陈也厌倦了单调枯燥的打工生活,想在上海找一个可以依靠、能让她过上好日子的人。两人一拍即合,并于 2010年5月在松江某小区租房同居。期间,小陈的衣食住行以及吸食的毒品等均由应某提供。
 
      2011年3月5日,应某告诉小陈自己准备去四川购买毒品,并将28克甲基苯丙胺交由小陈,叮嘱她好好保管。为方便运输,应某还找了三个小弟帮其开车。3月8日,四人轮流驾车从四川省简阳市将应某所购的9,955.13克甲基苯丙胺运回上海。车辆刚驶到应某住处,四人便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955.13克、现金79万余元。同日,小陈也在出租屋内被抓获,公安民警在其住处缴获了28克甲基苯丙胺。
 
      2012年3月2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应某为自己百般辩解,而一旁的小陈则始终低头啜泣。
 
     “在看守所里我认识到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我希望法院能让我早日回归社会。”最后的陈述阶段,小陈忏悔了自己的行为。经审理,法院以小陈犯窝藏毒品罪,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希望小陈通过本案,深刻反省,明辨是非,以真诚的悔改表现,回报父母,回馈社会。”法官在判决书尾部语重心长地写道。
 
      成因分析 未成年涉毒人员对他人认知上的偏差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在不良的人际交往中,形成了对友谊、爱情等问题的不正确认知。本案中,小陈先因对友谊认知错误染上毒瘾,后又对爱情认识不当沦为毒贩的帮手,其自身辨识力弱,缺乏足够的抵抗力是重要原因。同时,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充满了形形色色的诱惑,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在衣食住行方面的需求不断提升,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他们有的缺乏正确的引导,常常把吃喝享乐当作是一种追求。由于缺乏相应的生存技能,当自己的需求受到客观条件所限难以得到满足,又无法抑制向往纸醉金迷的腐化生活时,极易沦为成年毒贩转嫁风险、贩运、窝藏毒品的“工具”。
 
      司法观察
 
      多措并举 做好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行为的防控
 
      面对未成年毒品犯罪行为的严峻态势,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毒品的侵害,必须结合未成年毒品犯罪人员的心理特征以及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行为的防治,从而切实提高禁毒成效。
 
      01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不是哪一个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学校、社区、家庭的共同参与,从而形成禁毒宣传的合力。首先,要注重对典型案例的运用,发挥以案说法的积极效果,可以采取现身说法、庭审进校园等方式,让未成年人对毒品及其危害形成直观的认识。其次,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加大在互联网平台的禁毒宣传力度。最后,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实际,在禁毒宣传工作中,也可以积极采用动画、微电影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从而提高禁毒宣传的实际效果。
 
      02
 
      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出现情感挫折、家庭变故等重大现实困境时,一定要积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理性认识和面对困难,引导他们乐观地走出现实困境的阴影,防止其在出现困境后实施涉毒行为。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帮助未成年人形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形成了心理危机,就要及时地给予科学干预和引导。父母、亲朋在未成年人出现现实困境时,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鼓励,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家庭和亲人的温暖。通过这样的积极干预,能够有效帮助未成年战胜心理压力,克服当前困难,降低其涉毒的几率。
 
      03
 
      阻断不良人际交往未成年人在进入青春期后,伴随着生理发育而来的是心理的急剧变化,他们开始追求独立,对父母、老师等成年人的管教有一种本能地抵触,而更愿意与同龄人交流和分享。此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适龄未成年人辍学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未成年人不良人际交往的形成,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所以,在这一时期,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情况,父母应当及时转变与子女的沟通交流方式,防止未成年人受不良同龄人的负面影响。同时,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从而阻断其不良人际交往。
 
      04
 
      加强娱乐场所监管娱乐场所是滋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不少毒品违法分子乐于在娱乐场所进行毒品交易,公然向吸毒者提供或者贩卖毒品。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时常得不到切实贯彻执行,这就给未成年人接触毒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因此,必须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入制度,加大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一旦发现有娱乐场所接纳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就给予严厉处罚,将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到实处。
 
      05
 
      强化刑罚震慑效能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许多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立法,如增设引诱、唆使、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罪,对在学校或其他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其紧邻地区从事毒品活动等行为,增设单独治罪条款,以使现有的禁毒法网更加严密。对于想要利用法律漏洞,操控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从中获利的人,必须严厉打击,进而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保障未成年人不被利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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